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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Time of issue : 2022- 01-12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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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Time of issue : 2020- 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二、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一)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二)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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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Time of issue : 2020- 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  部财  政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  务  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2020年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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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的通知Time of issue : 2018- 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我们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附件二: 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目录Time of issue : 2017- 10-31
一、政策法规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 -
附件一:医疗废物分类名录Time of issue : 2017- 10-31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 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 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河南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Time of issue : 2017- 06-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局(委)、卫生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Time of issue : 2017- 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0 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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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ime of issue : 2017- 06-02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指导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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